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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八届区委常委会第128次(扩大)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3日 成都市成华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引导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防范资金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推动区属国有企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成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成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代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和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 由区国资局直接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直接监管企业),是指区国资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由区国资局提级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提级监管企业),是指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区属直接监管企业和区属提级监管企业,以下统称区属监管企业。 区属监管企业名录由区国资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建立并定期公布。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应当遵循聚焦主业、能力匹配,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等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因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进行资金融通及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和资金对外借出等行为: (一)融资。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境外债等直接融资,以及信用贷款、信托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融资等间接融资; (二)担保。主要包括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以及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资金出借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企业开展的和主业相关的担保、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反担保行为,视同为担保行为; (三)资金出借。主要包括区属国有企业直接资金出借或通过委托贷款出借资金等。不包括因资金集中管理所发生的向上归集资金(含上述归集资金范围内的资金拨付)、主业含资金出借的金融企业在批准业务范围内或主业范围内开展的资金出借行为; (四)其他行为。其他具有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功能性质的行为。 区属金融类国有企业和主业为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等的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区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或行业监管规定、标准规范。 根据支撑服务战略全局和发展大局、区属国有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经特别授权开展的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对开展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区属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等确定,经区国资局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区国资局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原则,以强化监管、控制规模、优化结构、防范风险为重点,依法建立监督全面覆盖、管好放活并重、风险控制有力的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监管体系,推动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全方面全过程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区属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督促区属监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或行业监管规定、标准规范,依法合规使用资金,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做好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密切业务沟通和工作协同,促进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形成监管合力; (二)指导和督促区属监管企业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并进行审核(查)备案; (三)完善区属监管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率约束机制和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债务风险管控; (四)对区属监管企业部分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查)或备案; (五)审核(查)区属监管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属监管企业融资、债务、担保和资金出借等有关事项; (六)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统计机制,对区属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进行监测、分析、管理和运用,逐步建立健全监管信息系统,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七)指导和组织区属监管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的审计与后评价; (八)依法依规对区属监管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以及决策失误等事项进行责任追究; (九)依据法律法规、金融或行业监管规定、标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建立区属监管企业融资负面清单; (十)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规定或区委、区政府安排(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国资局对区属监管企业融资、债务、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区属提级监管企业按月向区属直接监管企业报送融资、债务、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等情况。区属直接监管企业按月汇总审核(查)区属提级监管企业融资、债务、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等情况,并与本企业融资、债务、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等情况统一报送区国资局。 第八条 区属直接监管企业除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职责外,应在区国资局指导下,对区属监管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区属提级监管企业制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以及融资负面清单并进行审核(查)备案; (二)根据区属监管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监管体系,制定区属监管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强化债务风险管控; (三)审核(查)区属提级监管企业报送的年度融资计划,汇总制定区属监管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并报送区国资局审核(查); (四)对区属提级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等进行备案、审核(查)和上报; (五)建立统计分析和运行监测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区属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并开展运行监测,汇总审核区属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年度分析报告并报送区国资局; (六)根据工作需要,协同区国资局等单位,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属监管企业融资、债务、担保和资金出借等有关事项; (七)加强资金统筹管理和有效调配,探索建立区属直接监管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促进资金在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形成供需流转,避免非必要外部融资,降低融资成本,防止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沉淀,提升企业资金效益; (八)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规定或其他安排(赋予)的职责。 第九条 区属监管企业是本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建立本企业融资负面清单,提升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包括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决策权限和流程[含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代管企业(含其子企业)决策权限和流程]等内容的本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书面报送区国资局审核(查)备案。其中,区属直接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公司经股东会审议,下同)通过后,书面报送区国资局审核(查)备案;区属提级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区属直接监管企业审核(查)备案后,书面报送区国资局审核(查)备案; (二)制定包括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资金用途、年度偿债计划以及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对本企业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的年度融资计划[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代管企业(含其子企业)融资计划等]; (三)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债务规模及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等实际,充分考虑货币政策、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择优选择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融资规模和成本,探索建立系统科学合理的融资策略及经济效果评价体系。根据本办法和本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对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代管企业(含其子企业)融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 (四)建立健全担保尽职调查机制、风险评估和审核(查)制度,根据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履约能力及生产经营和整体资信状况等,评估担保风险,合理决策担保事项。根据本办法和本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对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代管企业(含其子企业)担保事项进行决策管理; (五)根据出借金额、资金出借对象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决策资金出借事项,若资金出借对象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控制资金出借风险。根据本办法和本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对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代管企业(含其子企业)资金出借事项进行决策管理; (六)监测分析资产负债率等数据,定期评估企业资金流动性风险,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偿付风险。跟踪监测核查担保情况,严格防范代偿风险。建立本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分析评价制度,有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后评价等; (七)建立本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本企业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代管企业(含其子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信息管理。定期统计分析本企业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代管企业(含其子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并及时报送统计情况和分析报告。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的到期债务本息事项或担保重大代偿事项,应在充分做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于债务到期日届满前30个工作日以上向区国资局书面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报告应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债务期限、本息金额、担保情况、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八)加强本企业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代管企业(含其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和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测,防止有息负债、或有负债过度积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债务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九)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规定或其他安排(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年度融资计划编制、决策、调增和调整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区属监管企业依据发展规划、主业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次年年度融资计划并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二)区属监管企业将年度融资计划报送分管本企业区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或审签后,编制形成本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三)区属监管企业将本企业年度融资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研究决策后报送区国资局。其中区属提级监管企业的年度融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策后,应先报送区属直接监管企业审核(查),并由区属直接监管企业汇总报送区国资局; (四)区国资局对区属监管企业报送的年度融资计划审核(查)后,汇总编制形成年度融资计划草案,报送常务副区长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后,编制形成年度融资送审计划; (五)区国资局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实施细则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等要求,将年度融资送审计划报送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后印发执行,并作为开展后续相关工作的依据。 区属监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融资计划。遇特殊情况确需调增年度融资计划总规模,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调整内容,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在不超过年度融资计划总规模的前提下,区属监管企业在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政策变化等因素,经审慎分析后,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对本企业年度融资计划进行调整。其中区属直接监管企业申请调整本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充分说明原因和调整内容,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策后报送区国资局审核(查);区属提级监管企业申请调整本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充分说明原因和调整内容,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策并经区属直接监管企业审核(查)通过后,由区属直接监管企业汇总报送区国资局审核(查)。 第十一条 区国资局依据法律法规、金融或行业监管规定、标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建立区属监管企业融资负面清单(清单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设定禁止类和严控类融资项目,对融资项目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和重点监督。区属监管企业应恪守融资负面清单禁止条款,一经发现存在违反行为将从重从严追责问责;对融资活动尤其是严控类项目,应积极构建融入、使用、管理、偿还和风险防范一体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强化融前决策主体责任,加大融中风险监测力度,加强融后跟踪评估管理,及时对融后风险问题预警和处置。 区属监管企业应根据区国资局发布的区属监管企业融资负面清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当或更为严格、具体的融资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区属监管企业应聚焦主业发展需求,开展项目融资事项实施前评估。前评估原则上应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二)企业债务总额、债务结构、资产负债率及债务风险状况; (三)筹集资金的必要性及投放安排;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和效益预测,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五)融资成本控制措施及融资品种选择方式; (六)风险控制及应对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情况。 第十三条 区属监管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现金流状况、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融资方案,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融资行为; (二)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业务; (三)开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金融或行业监管规定、标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的融资业务。 第十四条 区国资局指导区属直接监管企业统筹做好区属监管企业融资成本管控工作。区属监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指导意见以及区国资局融资成本管控要求,做好本企业融资成本管控,融资决策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决策融资事项,合理控制融资成本,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在年度融资计划规模和范围内,区属直接监管企业自主决定或授权区属提级监管企业决定本企业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代管企业(含其子企业)的融资事项。但下述事项须报区国资局核准或备案: (一)应报区国资局核准后实施的融资事项有: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认为须取得区国资局批复意见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区国资局认为须核准的其他融资项目; (二)应报区国资局备案的融资事项有:境外融资项目,不需取得区国资局批复意见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区国资局认为须备案的其他融资项目。 第十六条 区属直接监管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融资项目,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资料报送区国资局进行审核(查)。区属提级监管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融资项目,应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区属直接监管企业审核(查)后,将资料报送区国资局进行审核(查)。报送资料原则上包括: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或报告文件; (二)融资方案: 1.融资项目列入企业年度融资计划情况; 2.融资方式和融资对象; 3.拟融资金额、期限、融资成本; 4.资金用途和投向; 5.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6.融资担保情况; 7.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8.其他须专项说明的事项。 (三)企业内部决策的相关决议文件; (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七条 区属监管企业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担保,严禁过度担保。 第十八条 区属监管企业可实施以下担保事项: (一)区属直接监管企业自主决定或授权区属提级监管企业决定区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及其全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自主决定或授权区属提级监管企业决定区属国有企业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二)区属监管企业一般不向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须认真研判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在做好风险可控措施的前提下,以出资比例为限审慎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报送区属直接监管企业董事会审核(查); (三)区属监管企业原则上以出资比例为限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须在做好风险可控措施的前提下,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并经区属直接监管企业董事会审核(查)后报送区国资局审核(查); (四)为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须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并经区属直接监管企业董事会审核(查)后报送区国资局审核(查)。 第十九条 区属监管企业不得向自然人、无股权关系的非法人组织、境内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除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或授权的项目外,区属国有企业严禁超股比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除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或授权的项目外,区属国有企业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法人(含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区属监管企业担保业务应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管控,动态管理企业担保事项,对有代偿风险的担保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措施,减少担保损失。 第二十一条 区属监管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风险,可实施以下资金出借事项: (一)区属直接监管企业自主决定或授权区属提级监管企业决定区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及其全资子企业之间的资金出借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自主决定或授权区属提级监管企业决定区属国有企业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企业提供资金出借; (二)区属监管企业一般不向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资金出借。确需提供的,应认真研判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在做好风险可控措施的前提下,以出资比例为限审慎为参股企业提供资金出借,并报送区属直接监管企业董事会审核(查); (三)区属监管企业原则上以出资比例为限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企业提供资金出借。确需超股比出借资金的,须在做好风险可控措施的前提下,对超股比出借资金额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担保,并经区属直接监管企业董事会审核(查)后报送区国资局审核(查)。 第二十二条 区属监管企业不得向自然人、无股权关系的非法人组织、境内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出借资金;不得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对外提供资金的业务;除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或授权的项目外,不得向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出借资金;除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或授权的项目外,不得超股比为参股企业出借资金;除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或授权的项目外,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法人(含分支机构)出借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属监管企业应明确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项目决策机制,对本企业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代管企业(含其子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区属国有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的决策权,原则上控制在区属直接监管企业和区属提级监管企业以内(具体放权授权条款或细则,由区属直接监管企业、区属提级监管企业在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中分级分类明确)。区属监管企业对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作出决策,应当严格落实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并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四条 区属监管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属监管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使融资计划及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通过审核(查)的,由区国资局撤销对该项目的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属监管企业应在年度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完成后,编制年度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分析报告。区属提级监管企业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将上年度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分析报告报送区属直接监管企业审核(查),区属直接监管企业汇总区属监管企业上年度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分析报告,并于每年5月20日前报送区国资局。年度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分析报告,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融资总体完成情况; (二)融资方式、债务结构、债务期限等分析; (三)综合融资成本率及变动分析; (四)融资资金用途及缺口分析; (五)担保事项分析; (六)资金出借事项分析;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区国资局结合区属直接监管企业报送的材料,对区属监管企业年度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年度总体分析报告,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区委、区政府专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局指导和监督区属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选择部分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区属监管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依法依规向承担审计任务的中介机构如实提供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相关资料,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逐笔披露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明细情况,对形成或有债务、可能形成呆(坏)账的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作重点关注和详细披露,并就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管理情况、风险管控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区属监管企业应对担保事项进行全面排查,对区属国有企业外无股权关系的法人的担保(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或授权的项目除外),对参股企业超过出资比例的担保(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或授权的项目除外),对因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区属监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以及区国资局对区属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活动检查情况、问题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区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区属监管企业目标考核范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区属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法律法规、金融或行业监管规定、标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区属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信息的区属监管企业,由区国资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区级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有不当行为的,由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因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偏差或失误,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经认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免除相关责任或作从轻、减轻处理,并督促其及时纠错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国资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原有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成都市成华区区属监管企业融资负面清单(2024年版) 附件 成都市成华区区属监管企业融资负面清单 (2024年版) 一、禁止类 (一)严禁新增非标定向融资,严禁通过拍卖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服务公司、咨询公司、产权交易公司等不具有融资金融资质的非持牌、普通社会主体融资; (二)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名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为公益性项目或政策性支出垫资(如垫付应由政府承担的招商引资奖补资金、征地拆迁等政策性支出),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融资行为; (四)严禁违反“三重一大”等决策规定程序进行融资决策,严禁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境外融资活动; (五)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二、严控类 (一)严控资产负债率超预警线且经营业绩差、发展前景欠佳的企业增加债务规模; (二)严控非标类融资工具,企业新增非标融资应制定控制融资规模、比例、成本和防范风险的措施; (三)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 (四)严控综合融资成本,落实国企债务风险管控相关工作要求,做好企业融资成本管控,严控融资风险; (五)严控债券余额占比,债券余额原则上不高于带息负债总额的50%;对资产负债率超预警线或剔除含权永续债后资产负债率超80%的企业,债券余额原则上不高于带息负债总额的30%,且一年内集中到期债券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债券总额的60%。 三、除外情形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纳入本清单管控范围; (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成都市成华区区属监管企业融资负面清单由区国资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区属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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